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038)
一、考试依据
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二、考试设置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客观题)2个科目,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客观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中级)》(主观题)3个科目,应试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实务(高级)》(主观题)1个科目,应试人员通过该应试科目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报名事项
凡符合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报名条件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报考人员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统一报名,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应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客观等作出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须及时注册或按要求完善已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
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二级低视力(或严重于二级)者可申请借助读屛软件参加考试。报名参加考试的视力障碍人员,须向报考地人事考试机构申请使用专用考场。
四、港澳台居民报考说明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