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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02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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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027、028)

〖发布日期:2022-6-2 内蒙古人事考试和培训网 管理员〗
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027、028)
 
      一、考试依据
      原建设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二、考试设置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027)设《建筑设计》、《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场地设计》(作图题)、《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等9个科目;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028)设《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建筑结构与设备》和《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等4个科目。
      三、报名事项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或职称及工作时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备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准备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报考人员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统一报名,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应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客观等作出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须及时注册或按要求完善已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
      四、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202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年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版)等相关规定,关于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说明如下:
      (一)  报考专业
      1.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2.二级注册建筑师“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科包括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中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古建筑修缮与仿建(原古建筑营造与修缮)、城镇建设。
      (二)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在本列举范围内的,可由报考人员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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