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016)
一、考试依据
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
二、考试设置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
基础考试设《基础考试》(上)和《基础考试》(下)2个科目;专业考试设《专业知识考试》(上)、《专业知识考试》(下)、《专业案例考试》(上)、《专业案例考试》(下)4个科目。
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专业考试报名规定,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分别在当次考试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三、报名事项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职业年限,报名参加注册化工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考人员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统一报名,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应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客观等作出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须及时注册或按要求完善已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
四、免试基础考试条件
(一)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二)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
(1)本专业:①化学工程与工艺;②高分子材料与工程;③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④制药工程;⑤轻化工程;⑥食品科学与工程;⑦生物工程。
(2)相近专业:①过程设备与控制工程;②环境工程;③安全工程。
(3)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